您好,欢迎来到中华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协会官方网站!
今天日期:
中华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协会
协会介绍
当前位置:协会首页 > 协会介绍 > 协会章程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中华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协会是由从事信息化及电子商务产业经营、研究、管理、应用等领域相关华裔机构共同发起,经中国香港政府机构核准登记注册的非政治性的行业专业协会。

  第二条中华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协会的宗旨是:以推进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进程为宗旨,营造电子商务应用、发展的环境和氛围,凝聚人才,共谋发展。以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为己任,在企业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社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。服务企业、服务社会,推进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广泛应用与发展,争取在整合增值中国大陆、香港、台湾及国际电子商务技术、产品、创意、管理经验、专业知识和市场导向等方面作出特别贡献,促进中西方经济文化融合与发展。

  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
 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:

  (一)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,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,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,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、技术、产业、市场导向工作,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、长期发展规划;

  (二)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;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;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;

  (三)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,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、新技术展览、展销,为企业开拓中外市场服务,推广适合企业的电子商务新技术;

  (四)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,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,提高产品质量、服务质量;

  (五)配合企业推广网上创业;

  (六)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工作,根据企、事业单位委托,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、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;

  (七)开发信息资源,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、声像数据;

  (八)完善行业规约,禁止不正当竞争,维护知识产权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九)完成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 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技术交流、咨询培训、中介服务、举办会展、出版资料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
 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:

  (一)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
  (二) 本协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
  (三)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;

  (四)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,可申请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,并可根据资历、会龄级别申请高级会员;
  
  (二)个人会员包括在电子商务、计算机等领域具有一定资质,获得过国家级奖项荣誉,在行业内做出过杰出的贡献,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工作从业者,可以是从事计算机、电子商务的研究、开发、应用、产业、教育、管理、服务等的专业人士,也可以是对于该领域具有浓厚兴趣的专业人士。

  (三)当个人在电子商务领域从业10年以上,并且现在仍在从事相关领域行业的行业杰出人才,在本协会拥有连续两年以上的会龄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高级会员。

  1.在大型计算机、电子商务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,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、成就;

  2.公开发表过论文、专著,并且在同行中被认可的程度极高,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专利具有极高实用价值的技术、学术型人才;

  3.从事计算机等相关行业教育或人才发掘工作,并取得一定成就的行业精英;

  4.于电子商务企业中居领导层或重要职位,并于在任期间取得辉煌业绩的中上层行业佼佼者;

  5.从事信息技术相关的服务领域工作,并取得过显著成绩的业内专业人士;

  6.对于本协会有着较大贡献,对本协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优秀会员。

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会员证。

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
  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  (六)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。

 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,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;

  (二)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;

  (三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(四)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;提供有关数据、报表。

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退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
 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;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,理事会难以决定的,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
 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
  (三)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;

  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五)决定协会更名、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;

  (六)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须推选出会员代表一名,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。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,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。

 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  理事会任期四年,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
 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,须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
 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会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。

  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:

  (一) 会费;

  (二) 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;

  (三)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
 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 利息;

 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
 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 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
  (一)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;

  (二)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。

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,并向社会公告。

  第七章 附则

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 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